關于共有財產,《》第十七條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你的丈夫沒有供養家庭,但是你的收益還是應當作為,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因此,你在丈夫外出時的收益應當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如果你盡了供養家庭、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主要義務時,可以要求在共同財產中多分一部分作為給你的補償。
對于欠款的問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