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丈夫在外賭博欠的債,債主卻沖上門來讓妻子歸還,還口口聲聲“夫債妻還名正言順”;前不久還看到債務人有房子住、有轎車開,然而前去討債,債務人卻拿出一份,聲稱剛與妻子離婚,所有財產已歸妻子名下,自己現在一無所有……當債務與夫妻財產“攪和”在一起,就有些說不清道不明了,到底哪些債務是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哪些僅僅是一方的債務,另一方沒有歸還的義務。本專題將請有關人士對此作出解讀。
A現象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可以追加被執行人
一年前,法院便向欠債不還的被執行人張揚發出執行通知,責令他于規定期限前向申請執行人吳靈歸還欠款6萬元。但張揚一直未還錢,且下落不明,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吳靈認為,本案的債務形成于被執行人張揚與蔡艷存續期間,應屬于兩人共同債務,張揚不知去向,應由他妻子蔡艷共同承擔該債務。于是,吳靈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并追加張揚妻子蔡艷為本案被執行人。最終,蔡艷為丈夫還了這6萬元欠債。
【解析】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個人自擔債務
而有些債務只是被執行人個人的債務,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根據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中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
(1)申請執行人認可該債務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2)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于被執行人婚姻關系依法解除之后的;(3)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4)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
提醒
債權人預防“逃債”四要點
近年來,上海離婚率呈直線上升趨勢,而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也越來越多。一些企圖逃避債務的夫妻假借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轉讓給一方,由沒有分到財產的另一方,也就是沒有償還能力一方承擔債務。針對這種現象,債權人應當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呢?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徐曉潔律師提醒債權人注意以下四點:
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
對債務人的婚姻狀況和財產狀況要有清楚的了解,如債務人欠債行為發生時已婚,要充分了解債務人配偶的基本信息和財產狀況,有利于今后維權。
欠條上明確借款用途
對債務人所借債務的用途要有清楚的了解,如明確用于家庭生活,可以在欠條中明確,如“因購房借款……”或“因家庭急用借款……”等事由,也可以要求其配偶在欠條中共同簽名,今后一旦產生糾紛,借條中明確的錢款用途或是其配偶的簽名,可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