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男人不要失了風度
作為夫妻,同在一個鍋里攪勺子,即使到“大難來時各自飛”,男人也別失了風度。依我看,周女士離婚之前為給母親治病而借的錢,丈夫有義務償還。因為即便是岳母,也同樣是親人,為了區區小錢不認賬,男人顏面何在。作為女人我想對周女士的丈夫說:妻子為你生兒育女,把最美好的青春奉獻給了你、子女、家庭,與你同甘共苦、榮辱與共。在贍養你的父母方面付出應該不會少,婚后因諸多問題感情破裂后,不能因離婚了就忘了男人應有的風度,散了也要想著過去對方諸多的好。更何況你妻子娘家不富裕,需要借錢治病,離婚后她的生活也許更不如從前,作為丈夫共同分擔債務理所當然,作為男人償還全部又有何妨,離婚了就不認賬不是大丈夫所為,更不應該說什么“女婿沒有贍養女方父母義務”這樣的話。未來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家庭很多,女方父母無人撫養豈不凄涼。讀者紫色深深
關鍵在于丈夫是否知情和同意
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周女士擅自借錢給自己的父母,其實和周女士父母向人借錢沒有分別。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是女婿沒有給岳父岳母還清債務的責任,借款當然不能算作夫妻共同的債務。
不妨再看一個反面的案例:女方早有和男方離婚的打算,幾年來,女方偷偷將家里賬戶上的錢陸續轉移到自己父母的名下,或者給父母買樓。去法院離婚時,丈夫提出了財產轉移問題,法院最后判定轉移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擁有,應予追回。從這個案例看出,本來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東西,一方不經另一方同意,擅自支配和使用,和偷竊又有什么分別呢?所以其間最關鍵的問題在于丈夫是否知情和同意。如果這種情形下周女士還能勝訴,不是鼓勵夫妻各自挖家庭的“墻角”嗎?顯然不利于家庭的安定團結、幸福和諧。深圳國城花園讀者大山
無論如何都該算共同債務
按照南京市某律師的說法,女婿并無贍養女方父母的義務,那么,媳婦也應該沒有贍養男方父母的義務。但是,事實上,周女士肯定贍養了男方的父母。因為結婚后兩人的財產不管是哪一方的都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即便周女士的先生每個月掙上1萬元,周女士每月只掙100元,這1.01萬元仍然是雙方共同的財產,任何一方都擁有其支配權。兩人離婚時也是按照這個數目的總額進行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周女士的先生用于贍養父母的支出不論是用何種方式取得,都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此,周女士已盡到了贍養先生父母的義務。依此類推,女婿也必須履行贍養岳父母的義務。
其次,計劃生育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實行這么多年來,獨生子女家庭越來越多。如果按照南京這位律師的說法,女方的父母只能靠女兒來贍養,誰還敢只生女兒?為了給自己將來的贍養有個保障,不都要生個兒子才罷休?如果真是這樣的話,超生游擊隊將越來越多。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肯定也無法施行了。所以,我覺得南京這位律師簡直是拿基本國策開玩笑。
基于上述理由,我認為這筆錢無論如何都應當算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讀者王錦南
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這筆錢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如果在夫妻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一方為了贍養自己的父母而借的款,理應歸屬為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中的一人在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單方借款來贍養自己的父母,就不能算作是夫妻同共債務。如果按武漢律師那樣判決,就會將人們引向歧途:你丈夫借錢為父母治病,我妻子借錢替父母養老,相互攀比起來,豈不是債臺高筑?更大的后患是,如果一方想與對方分道揚鑣,那么在此之前就可以借贍養父母之名大肆借債,到離婚之時這些債務就變成了夫妻共同債務,借錢方不就大大賺了一筆?這等立竿見影的好事我想只要不是智力有問題大概都會做得出來。這里還值得說明的一點是,如果一方有意違背而另一方不得已而為之的借債,其數額符合其贍養標準的,應算作是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