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即共同債務,是夫妻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所負的債務。
比如,婚前一方借款所購置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為購置房屋等財物所負的債務,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定:“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賭債是丁某私下所欠借款,不屬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債務,因而應由丁某個人清償。此外,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丁某不愿歸還賭債,湯某完全可以不予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