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表見代理屬廣義范疇上的無權代理,指在無代理權的情況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由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某種密切關系,足以使相對人有理由確信代理人有代理權,法律為保護善意的無過失的相對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授權人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表見代理具有如下構成要件:(1)代理人無代理權;(2)存在使相對人確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理由;(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符合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4)相對人在主觀上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夫或妻一方實施的對外實施的非日常生活需要行為,如果不是夫妻雙方的合意,由于不是婚姻生活的內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態,具有偶然性和獨立性,因此不存在使相對人確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理由,不能構成表見代理。
第三人要主張構成表見代理,必須就相信是其夫妻雙方的合意的理由進行舉證,承擔起舉證責任。比如,主觀上,未實施行為的夫妻一方是否曾就該行為作過允諾;客觀上,形成債務所得的財產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就是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規定了第三人救濟的途徑,要求第三人證明夫妻一方行為足以讓其相信為夫妻行為的理由,把舉證責任給了第三人,以衡平第三人和夫妻行為相對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