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假意離婚,逃債債務還得共擔
小李詢問:“2007年年底,我的同學趙某說想買一輛小車從事客運,向我借了8萬元,并當場出具了借條,并約定1年內償還。然而,2009年年底借款到期時,我多次催討,趙某均以種種理由拖延。今年3月,我又找到趙某催討,趙某告訴我,他已經與妻子協議離婚,小車變賣后折抵女兒的撫養費,他現在根本無力償還借款。我很擔心趙某故意說沒錢,經多處打聽得知:趙某仍與妻子居住在一起,趙某跟他妻子就是假離婚,來逃債的,請問該怎么辦?”
《》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本案中,趙某和妻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小李處借錢從事客運,所負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趙某夫妻共同償還,而且,這種共同償還的責任,不因夫妻離婚而消除,同時不管是假離婚還是真離婚,作為債權人小李只需趙某夫婦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來追討債務。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趙某妻子償還了債務,還可以向趙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