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后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為主,同時涉及方
面的各種重要問題。“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
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就是該法在原則問題上所作的重要規定。為了肅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殘余,該法還明確規定禁止重
婚、納妾、收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編輯本段]〖中國奴隸制、封建制時代的婚姻法〗
在中國整個奴隸制時代,婚姻家庭關系主要是由維護宗法家族制度的禮和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來調整。在冠、昏、喪、祭、鄉、相見的六禮中,婚(昏)為其一。嫁娶中又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的“六禮”,婚姻離異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規定,以及男女、夫婦關系中的“三從四德”等,都發端于奴隸制時代(見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會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禮、法并用。
戰國時《法經》,以奸淫入于雜律。秦簡已有“家罪”之名。
漢《九章律》(見漢代法規)以戶律規定婚姻、戶籍、賦稅等。
三國、兩晉、南北朝,上承漢制而有所增減,魏律(見三國法規)、晉律(見晉代法規)中均有戶律。北齊律以婚事附于戶,改稱婚戶律、北周律則分列婚姻、戶禁兩篇(見北朝法規)。南朝諸國基本上沿用晉律。
隋(《開皇律》)將婚戶合而為一。《大業律》再次分為戶律和婚律(見隋代法規)。
到了唐代,中國封建社會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備。現存的《永徽律》(見唐代法規)以《戶婚》為第四篇,計46條,不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藍本,而且遠播域外,對周圍一些國家也有相當的影響。
宋代以戶婚律載于《宋刑統》,并在戶令中重申良賤不婚等規定。
遼、金、元的法律均有關于戶婚的內容。
明律(見明代法規)在戶律中有婚姻等門,清律一仍其舊。明代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已有與律并行的例。在清代法律體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后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詳見于禮而略于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調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與刑相關的問題外,其他均由禮來調整,這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婚姻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
[編輯本段]〖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親屬編〗
國民黨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親屬編,內容上與北洋政府制訂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脈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國、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親屬法的有關條文,是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現。
[編輯本段]〖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各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就開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設。1931年11月26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有關婚姻條例的決議,同年12月1日,頒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頒行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其主要內容是:確定婚姻自由,廢除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實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保護紅軍戰士的婚姻。其后,許多革命根據地都制定了地區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42年12月的《陜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1942年1月的《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1943年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等。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