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跟前妻趙某2001年結婚,生育一女,2014年3月離婚。最近我得知趙某在2013年期間,先后多次贈與女兒共計20余萬元現金,因現在女兒跟趙某一起生活,懷疑是前妻轉移財產,那么現在我還能分到這筆錢不,贈與是否有效?
南岸 佘先生
答: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下列幾種情形屬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此進一步規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痘橐龇ㄋ痉ń忉屢弧穼Υ艘惨幎ǎx婚后發現上述行為的,自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可以向法院起訴再次分割。
因此,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會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的,對于離婚后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