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原告王某,女,1990年生。 被告李某,男,1989年生。 2011年1月,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結婚。2014年3月8日,雙方因感情不和,原
[案情]
原告王某,女,1990年生。
被告李某,男,1989年生。
2011年1月,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結婚。2014年3月8日,雙方因感情不和,原告王某起訴與被告李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吉利”數字的網聊軟件號碼,網絡游戲中的裝備、寵物、角色等級與角色技能,網店的域名等虛擬財產進行分割。
[審判]
對本案如何處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出現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具體應包括:(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4)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中,虛擬財產不在其中。虛擬財產看不見又摸不著,目前我國也尚無明確的相關規定來處理由虛擬財產引發的糾紛案件。故原告王某對夫妻共同的虛擬財產財產進行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持。本案應駁回原告王某的該項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雖然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中沒有規定虛擬財產,但是虛擬財產是一種無形的財產,與實物財產有很大區別,價值可高可低。離婚分割財產時,除傳統的實物財產外,本案中原告要求分割的“吉利”數字的網聊軟件號碼,網絡游戲中的裝備、寵物、角色等級與角色技能,網店的域名等虛擬財產,在本質上是一組保存在服務器上的數字信息,具有可轉讓性,既可在玩家和游戲服務商之間轉讓,也可以通過離線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間轉讓,具有無形性,有價值性,其價值包括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有時限性,只存在于游戲運營階段,游戲一旦停止運營,虛擬財產也會隨之消失。有依附性,基于特定的虛擬社區空間或網絡游戲而存在。虛擬財產因其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與傳統財產的基本屬性相吻合,能夠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夫妻離婚涉及虛擬財產,一方或雙方提出分割請求的,可以進行分割。故原告王某對夫妻共同的虛擬財產進行分割的請求,應予支持??蓞⒄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判決虛擬財產的歸屬。故原告王某對夫妻共同的虛擬財產財產進行分割的請求,予以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近年來隨著網絡的普及,人們(特別是80后、90后的年青人)的生活與網絡的關系更加密切。目前我國尚無明確的相關規定來處理由虛擬財產引發的糾紛案件。如果虛擬財產可以進行分割,要盡快制定《虛擬財產保護法》,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性質進行界定,對虛擬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共同所有權利如何分割,明確規定。
(作者單位: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