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離婚時對方有權分配嗎
2010年我花費100余萬元購買了一套住房,2011年我與朱先生結婚。去年,由于感情不和我們經法院判決離婚,此時,房子已經升值到了幾十萬元,朱先生向法院申請對增值部分進行分割。請問,我房屋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時怎么分配?
解答:若另一方對增值沒貢獻則離婚時無權進行分割
《婚姻法》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就你所說的情況而言,婚前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你的個人財產,通常情況下,財產增值的歸屬應當考慮所有權歸屬,但婚姻案件中由于雙方關系特殊,在判斷財產增值歸屬問題時需要考慮當事人之間基于身份關系對于財產增值的貢獻的問題。
夫妻雙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間,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可能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足以導致財產本身的增值,即該行為對財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那么在處理增值財產歸屬問題時,就應當考慮對行為人結合貢獻比例進行補償。如果財產的增值與行為人的婚后行為沒有必然聯系,即當事人的行為并不足以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那么,財產的增值部分就應當歸財產所有人所有。
如果,你房屋價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與朱先生結婚的事實,也不是由于朱先生婚后對房屋的投資、經營等行為,而是由市場的自然變化導致。則朱先生沒有權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法律鏈接:《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