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離婚爭議最多的無非是財產問題,您對婚后財產分割知多少呢?
婚后財產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我國婚姻法緊緊地同我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相聯系在夫妻財產制上建立了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處理判決。這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確定了尊重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意思自治的原則。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我們首先必須先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準確地劃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依法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所謂的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雙方領取結婚證開始到婚姻關系終止時的這段時間。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類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約定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夫妻分割的前提是析產,分割的范圍僅限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或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屬于夫或妻一方獨自所有不作為分割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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