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財產約定采用書面形式,就已滿足法律要求,但是是否須經過公示程序則沒有明確規定。從中外立法看,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有兩種:
一是需夫妻當事人雙方訂立書面契約,即對夫妻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這里的“夫妻”應理解為締結婚姻的男女兩方,這一男一女只要締結為夫妻,不論其是婚前還是婚后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均應視為是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如果限定在婚后,顯然與立法旨意相違背。因為,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約定制的地方,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個人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結婚時明確財產歸屬可減少糾紛。如果說,結婚登記前財產約定無效,只有結婚登記后財產約定才有效,那么在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后一旦一方不肯約定,豈不是只能實行法定共同制嗎?財產較多的一方又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呢?所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中的“夫妻”是指在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非在財產約定時為夫妻。
二是夫妻財產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且經一定公示程序始產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文認為,婚姻當事人雙方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采用書面形式,應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證為準。
相關法律知識: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如果您想閱讀更多關于婚后財產分割的文章,滬律網小編推薦:
婚后財產如何界定?
婚后財產分配
新婚姻法對于婚后財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