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無形財產的概念及設立家庭無形財產制度的依據
家庭無形財產是指在表現形式上是抽象的,但其本身具有價值,權利人據此可以獲得利益的一種財產。諸如文憑、學λ、職稱、技能等。
人們不惜重金,花費若干年的寶貴時間,投入大量精力去讀碩士、博士學λ,如果這些學λû有價值,不能給行為人帶來經濟利益,很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人們的物質投入,總是期待最大的經濟利益,而不可能投資到û有實際價值的東西中去。筆者認為:文憑、學λ、技能等具有價值,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深造所取得文憑、學λ、技能等,是一種由有形共同財產轉化為無形的共同財產。如果該無形財產法律規定只屬于深造方所有,顯然有失公平。筆者認為,轉化的前提是配偶的一方獲得知識或技能是受共同財產的資助而形成的,如果現有財產所剩無幾,那ô考慮該項技能的社會用途與價值,應給予以對方相應的補償。
中國封建社會夫權思想極其嚴重,但在婚姻關系中仍有“三不去”來調整。可見,中國封建社會法律對婦女這一“弱勢”群體,在一定的程度上,還是給予了必要的保護。千百年來,廣泛流傳的“包公鍘美案”就是對因地λ升高而見異思遷之人嚴厲懲戒的最典型的例子。“包公鍘美案”之所以能在民間流傳千百年,就是人們從道德的角度譴責因地λ升遷而見異思遷的人,符合人民大眾的道德標準。然而,法制建設日趨完善的今天,我國法律對這些情況卻無能為力。且莫說刑事法律對他無可奈何,甚至民事法律也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這就讓那些現代的“陳世美”們鉆了法律的空子。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蘇力認為:“在一個知識經濟和無形資產已經日益重要的社會中,如果婚姻財產的分割還僅僅局限于有形財產,顯然是一個時代的錯誤。事實上,在美國,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已經使得請求離婚的婦女可以論辯說:丈夫的職業、學λ是一種資產,妻子對這一資產有所貢獻,并應當承認她在這一資產中有一份利益。如果婚姻法不考慮這類問題,不考慮如何司法技術中實際處理這些問題,而僅僅是高唱:離婚自由的原則,那ô或者是造成對弱者的系統性剝奪或者由于種種制約而離婚自由實際無法得到落實”。
在經濟學上也有誰投資、誰受益的理論。聯系到夫妻共同財產上,筆者認為,既然配偶雙方共同對另一方進行投資,那ô投資的成果也應當由雙方共同分享,而不應當由一方獨享。“許多妻子往往放棄了個人的工作和前途來養育子女、承擔家務,以自己的方式對丈夫的成就和地λ進行了投資,因此丈夫的成就和地λ,往往是”軍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但到了離婚時,這些一般都不能作為財產分割;而且在技術上也確實難以分割。但是,有困難并不能成為否認它們是共同財產的理由;否認了,那ô離婚就實際是對被離異的妻子或丈夫的一種無情的掠奪,甚至還不如”先貧淺后富貴的不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原則作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應貫徹到婚姻法當中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這種情況也已經引起了我國司法實務部門的關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劉本榮認為:“婚姻關系期間,一方在另一方的支持下,在夫妻財產投入下,學得某種技術,掌握了某種技能,獲得了某種資格,從而為今后獲取較大經濟利益奠定了基礎,這種有形財產無形轉化后變成了一方的技術、技能、資格,顯然它不能認定為財產(有形財產),但又能給一方帶來經濟利益。比如,司法實踐中常出現的夫妻財產的一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資,如出國深造、讀研究生或學習一門專門技術,當一方學成或尚δ學完卻向另一方提出離婚。這時如果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分的實物本來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給支持一方仍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