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某(女)與被告張某某1992年登記結婚,婚生一子,2005年起因被告張某某與某女來往密切,不照顧家庭,導致夫妻產生ì盾。2008年2月,原告訴訟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分割房屋、存款及張某某名下的養老保險金5.4萬元。被告張某某同意離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財產,但認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是看得見而拿不著的財產,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不應該作為現時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本案爭議焦點:離婚雙方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費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審判]
清浦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和房屋、存款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依法照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