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遭遇中年喪偶的關女士,多年來一直獨自帶著兒子生活。3年前,關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單身男子孫先生,接觸一段時間后,兩人決定一起生活。不過,由于二人都是再婚,顧慮挺多,便û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是依照當地的習俗,簡單辦了結婚喜酒,便住到了一起。
經過一起努力,關女士兩人經營了一家土雜商店,手頭有了些積蓄。不幸的是,關女士在一次進貨途中遇車禍身亡。關女士死后,留有一張8萬元的存折,為了這筆錢歸誰,關女士的兒子與孫先生發生了爭執。其子認為,母親和孫先生û有辦理結婚證,不能算合法夫妻,因此,母親留下的這筆財產應該全歸自己所有。孫先生則稱,這筆錢是自己和關女士共同經營賺來的,自己當然有份。為此,兩人一直鬧到法院。
說法
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這筆存款的戶名雖是關女士,但通過孫先生提供經營期間的賬本和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這筆款項確系兩人同居期間共同經營積累的財產,屬雙方共同所有,因此,孫先生對這筆存款享有一半所有權,其余的一半則由關女士的兒子繼承。
對此,法官進一步解釋說,目前,事實婚姻不再為法律所認可,婚姻關系的確立,以辦理結婚證為最終形式。因此,關女士與孫先生僅屬同居關系,得不到法律承認,孫先生對關女士留下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但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如能確認屬二人共同勞動所得,則應按共同共有處理。本案中,由于孫先生有證據證明關女士的遺產是兩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所以,他才能享有一半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