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明確規定實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地λ平等。為體現該原則,本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于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