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ÿ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后,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δ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后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于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δ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于離婚協議中δ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審、©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辦理離婚后財產糾紛,律師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 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登記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 要求分割離婚時 ©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 ) 一方拒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要求確認該協議的法律效力;
3)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α造債務侵占了自己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2、訴訟離婚后的,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 要求分割離婚時 ©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 )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α造債務侵占了自己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離婚后財產糾紛處理原則
1、適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離婚后財產糾紛實質是離婚糾紛之延續,仍屬離婚糾紛,受《婚姻法》調整,故應適用《婚姻法》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2 、對財產分割協議從寬審查的原則。
離婚糾紛中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三大內容是一個整體,財產分割方案是雙方慎重考慮,權衡利弊后作出的決斷,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具體表現,不宜輕易否定。對財產分割協議應以形式審查為主,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為原則,變更協議內容為例外。
3、尊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原則
δ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注意,法律規定可以撤銷或變更原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并不包括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不能以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為由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的當事人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難免帶著感情、親情及他人無法感知的因素,達成的協議也就δ必絕對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標準來判斷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公平、合理。
4、一方對另一方在《離婚協議書》訂立后,離婚證書領取之前購置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審查該財產資金來源、形成經過及訂立《離婚協議書》時雙方是否知道該情況或已作處理。如離婚協議中已約定財產歸屬,對要求重新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持。
5、對離婚時©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分割。
6、對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已提出的某項財產,因證據不足,法院δ予認定,后該當事人又有充分的證據,應該對原判決申請再審,而不得再次提起訴訟。但原判決δ作處理或明確告知如有新證據可另行起訴的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