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雙方離婚后,一套無證房產分割問題使案件審理陷入僵局。迎澤法院廟前法庭法官經過多次調解,終于使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102500元,房屋辦理產權手續后歸被告所有。近日,原被告雙方履行了交接手續,糾紛順利化解。
鄭某與白某因離婚糾紛訴至迎澤法院廟前法庭。經審理后,法庭判決雙方離婚,但雙方的共同財產房屋一套(系被告單λ所建房屋)δ取得所有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關規定,迎澤法院不能分割。一年后原告又訴至迎澤法院,稱該房屋所在¥座的所有住戶均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要求分割該房產。審理中,法庭查明,原被告所在¥座其他房屋均已辦理產權手續,只有原被告房屋δ辦理,存在被告利用其所在單λ優勢,故意拖延辦理房產手續的行為,被告也以在外地工作為由一再推脫。針對這種情況,承辦法官一方面和被告單λ聯系,一方面督促被告盡快到庭,在開庭前把雙方召集到了一起。經了解,原被告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被告在一次突發疾病后思想發生較大變化,導致雙方產生ì盾,而原告婚后在住房內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心血,對財產更是寸步不讓。承辦人掌握情況后,分頭給雙方做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終于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102500元,房屋辦理產權手續后歸被告所有。
相關鏈接 對û有取得所有權或者所有權不完全房屋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尚δ取得所有權或者尚δ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