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6年張先生離婚后與王女士開始了同居生活。這時,張先生的單λ有一批集資房,出售給員工,因為價格便宜,張先生就買了一套。次年1月他將該房屋公證贈給自己與前妻所生的兒子。2008年8月張先生和王女士結婚。
今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兩人協議離婚,王女士要求分割雙方共有的房屋??墒菑埾壬岢觯摲课菔亲约旱幕榍柏敭a,并且已經給了兒子,王女士û有權利要求分割。王女士則認為,購買該房屋的時候,自己出錢了,并且兩人結婚時應當是補辦結婚登記,理應分到一半的房產,張先生擅自將房屋贈與其子的行為應當無效。那ô王女士有權分得房屋嗎?
律師點評
遼寧論典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專業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即補辦結婚登記的雙方,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之日起算,而一般先同居后結婚的雙方,婚姻關系效力從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算。至于相關財產的性質問題,補辦結婚登記的,財產自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一般先同居后登記的,相關財產則仍為雙方各自婚前財產。
因此本案中,張先生與王女士是屬于補辦結婚登記還是普通結婚登記就格外重要了。從登記程序上看,如果張先生和王女士屬于補辦結婚登記,應簽署《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那樣王女士就可以要求分得一半房產。而如果雙方û有簽訂該聲明書,只是填寫了結婚申請書,那就不能認定雙方是補辦結婚登記,那這套房子也就是張先生的婚前財產,其有權利私自處理。
律師提醒
現在婚前同居關系比較普遍,其中有很多牽涉到財產糾紛,在兩人確定結婚時,可以通過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方式確保自己的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