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有結婚前男方送給女方見面禮的風俗習慣,離婚后,有些男方當事人就認為送見面禮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結婚,既然很快又離婚,見面禮就失去實際意義而理應返還給男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δ辦理結推薦閱讀:離婚訴訟
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δ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背艘酝?,離婚案件的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