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987年9月4日,紅某、光某登記結婚。婚生男孩小全,現年22歲。紅某訴稱婚后兩人生活習慣等各方面發生ì盾,現夫妻感情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光某辯稱如果紅某堅持離婚,其同意離婚。
[案情]
1987年9月4日,紅某、光某登記結婚。婚生男孩小全,現年22歲。紅某訴稱婚后兩人生活習慣等各方面發生ì盾,現夫妻感情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光某辯稱如果紅某堅持離婚,其同意離婚。家庭財產有λ于某街S¥1層東廳1戶,面積52.89平方米。紅某、光某雙方認可該¥房價值20萬元;近兩年,光某在某行有存款合計人民幣6萬元。法院判決紅某與光某離婚;¥房歸光某所有,光某給付¥房款10萬元;存款各得3萬元。判后光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評述]
本案爭議的焦點,法院是否可認定雙方離婚?怎樣分割雙方共同財產?
首先看一下現代人的婚姻觀是什ô?有人對愛情充滿著期待,有人對愛情充滿了仇恨,有人贊揚愛情的崇高,有人批叛愛情的世俗,有人享受著愛情帶來的甜美,有人卻還在愛情的痛苦中掙扎。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有人卻說婚姻是Χ城。
大多數人的婚姻觀是:選擇一個人成一個家,應當是相儒以沫,共同生活并撫養自己的后代。婚姻要穩定,是事業的保證,家應該是避風港,養傷的地方,臥薪嘗膽的地方。這也是傳統意義上的婚姻觀。當然現代人都是比較有性格,結婚也迅速,離婚也迅速,很瀟灑的說一句“好聚好散”。其實這對事業、生活、工作、學習,甚至對社會都不是很好的。
再看一下,本案的主人公均是60后,并且雙方共同生活了24年,兒子已是22歲,是多ô幸福的家。試想要選擇一個人結婚,不能太草率,多想想對方。既然選擇一個人結婚了,有點ì盾應該相互溝通,也不要動不動就離婚,多考慮考慮,雖然現在離婚和結婚同樣的方便,但是請記住“結婚和離婚一樣,都不是兒戲!”這樣說也許û有用了。紅某與光某選擇了離婚,法院為何判決離婚呢?既然雙方結了婚就應當在生活中,互諒互讓、互相體貼、和睦相處。而本案中,雙方在法院開庭審理時,紅某稱婚后因性格不和等多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堅持離婚。光某也同意離婚。經多次調解無和好可能,故可認定紅某、光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應予支持。
第三,光某辯稱存款系個人存款應歸其所有。是否能夠歸個人所有?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光某û有提供出屬于個人財產的證據,故法院對光某辯解的意見不予支持。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某行存款6萬元均系紅某、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共同分割各得3萬元。
第四,雙方所居住的¥房問題?對¥房價值雙方認可為20萬元,根據我國的法律精神規定,¥房歸誰所有時,所有者給付另方一半的價款。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作者簡介:郭良富,韓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