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ν“誰先提出離婚,誰就要在侵害財產上吃虧”的說法是û有法律依據的,它只是一種不懂得婚姻自由真正含義的謬傳。這種誤解使一些婦女出于經濟上的考慮而放棄離婚的想法,繼續忍受死亡婚姻的痛苦,也使一些婦女為了能離婚,自愿接受男方的一些不合理條件,在財產上做出û有必要的讓步。
我國法律雖然規定“禁止草率離婚”,但“禁止草率離婚”和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兩件不相干的事。關于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我國《婚姻法》有明確規定。
該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該條規定,在離婚財產分割上,首先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在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時,法院會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來判決解決,這跟“誰先提出離婚”毫無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