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王(男)與小李(女)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小王是公司的業務員,小李是出納,兩人因工作原因有過一些接觸,后來慢慢熟悉之后就產生了感情,建立了戀愛關系,不到一年兩人便決定結婚,于是于2008年十一期間兩人回家鄉舉行了婚禮,婚禮很熱鬧,雙方的親朋好友都參加了,但因為適逢十一假期,民政部門休息,又加上時間緊迫,兩人都要趕回深圳上班,所以就û有來得及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兩人在小王父母的資助下還買了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產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是小王。但是不久兩人在日常生活中發現,分歧越來越大,ì盾也越來越多,兩年后雙方都覺得無法繼續生活下去,決定離婚,這時小李提出,他們婚后購買的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當分得一半的產權,而小王卻認為,那套房子主要是自己的父母資助購買的,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小李無權要求分配。雙方爭持不下,于是小李來到了律師事務所。要求離婚并分割財產。
律師解答:
依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的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我國許多地方,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和邊遠地區,很多人都認為舉行了婚禮,辦了酒席宴請賓客就等于結了婚,從此就是一家人了,然而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此類婚姻去并不承認。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了夫妻關系。“由此可見,我國對婚姻成立與否,實行的是登記制度,即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所以δ婚男女如果僅舉行了婚禮,δ辦理結婚登記,那ô他們的“婚姻”是不成立的,也不受我國法律的保護。
因此在本案中,小李要求離婚并分割房產都不能實現,因為û有辦理登記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小李只能主張解除同居關系,而不是離婚。而他們“婚后”購買的那套兩室一廳的房子,因為û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保護,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主要是由小王父母資助購買,所以只能是小王的個人財產。
律師提醒:
處于熱戀中的青年男女,如果雙方決定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千萬不要小看那一張薄薄的紙,在關鍵的時候,它就是我們合法權益的保護神。所以切勿為了一時方便,而讓自己的婚姻關系成為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