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你好!我和丈夫結婚三年了,最近我們一直吵架,他又不肯提出離婚,請問哪方提出離婚有什么區別嗎?我們是憑著結婚證去買的房子,但房產證上是他的名字,請問我們如果離婚了房子會一人一半嗎?結婚第二年我就得了類風濕關節炎,無法根治,請問離婚的時候法院會根據這個多分給我家產嗎?如果我告他家庭暴力,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誰先提出離婚并沒有什么區別,關鍵是看造成離婚的原因是什么。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由于你們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所以該房產屬于你們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理所當然,離婚時你可以得到該房產的一半。
還有,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如果你因得了風濕病,無法根治,生活因難時,可以向對方主張給予幫助。
最后,關于家庭暴力,我國《婚姻法》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同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如果導致離婚的話,你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相關法條: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