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婚后父母贈與財產如何分割
案情簡介:2005年劉小姐與張先生結婚。2006年,小張夫婦因購置房屋缺少資金,接受了劉小姐父母的資助款15萬元。后小張夫婦離婚。但他們就房屋的分割產生了分歧。小張認為應將房屋折價后,由兩人平分;劉小姐認為其父母資助的15萬元房款必須扣除后,再平分。
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的楊志民律師認為:劉小姐的父母為他倆購置房屋出資是在他倆結婚后,且當時沒有明確表示這15萬元購房款是贈與給劉小姐的。因此,這15萬元應視為劉小姐父母對劉小姐夫婦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繼期間因贈與所得的財產,只要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便應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案例二: 婚前父母贈與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2005年李先生購買了一處價值70萬元的商品房,張先生的父母資助20萬元支付首付款,后李先生與孫小姐結婚,婚后應孫小姐的要求房產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2006年孫小姐提出離婚。并要求應該分得一半房產,李先生則認為應該扣除當年自己父母支付的20萬元首付款再分割。
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的楊志民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即使該房產是婚前所買,也可認為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候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本案中應將目前的房價扣除掉李先生父母支付的20萬元以后再進行分割。在實踐中,離婚時一方常常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于這種情況,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認可,則可將父母的出資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如果另一方不認可,應將父母的出資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當然主張權力的一方如果有證據證明系父母的借款,也可認定為夫妻對出資父母的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