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完善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內財產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男女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作出約定,并按約定內處理夫妻財產的制度。
夫妻一旦約定財產制后就排除法定財產制的適用。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可以簡化夫妻財產關系,也有助于夫妻靈活處理財產關系,適應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情況,滿足部分夫妻的不同需求。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夫妻約定財產制適應婚姻生活的各種復雜情況,滿足當事人的不同需求。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涉外婚姻逐年增多,允許以約定方法處理夫妻財產的問題,以適應外國當事人一方的情況。隨著“一國兩制”的推行,涉及港澳居民婚姻的財產狀況也比較復雜,約定財產制便于當事人雙方靈活處理其夫妻財產關系,以利于婚姻的鞏固和家庭和睦。
夫妻要采用約定形式處理夫妻財產關系,必須平等、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強迫或威脅對方;男女可以在結婚前或婚后任何時期作出財產約定;只要約定的財產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確定的內容,可以就部分財產作約定處理,也可就全部婚后財產作約定處理。夫妻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般就以書面形式進行;口頭約定,須雙方一致認可或者有可靠證據證明,方予以認可。
在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財產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財產制,只要夫妻沒有財產約定,法律就推定其采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但是,如果夫妻訂立了有效或沒有約定的財產,才認定夫妻共同所有。
實際生活中,完全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夫妻或者家庭不多。夫妻進行財產約定,多數限于夫妻婚后所得財產的一部分。
例如:有的夫妻約定資金歸個人所有;有的夫妻約定繼承、接受贈予的財產歸個人所有;有的夫妻約定雙方每月從收入中拿出一定金額或比例的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剩余都歸個人所有;有的夫妻約定二人實行分別財產制,各人的收入歸各自所有,家庭生活全部費用由高收入一方承擔。等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