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軍隊住房補貼的屬性。
一、對于夫妻婚姻關系的存續與消滅、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由《婚姻法》調整。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可以看出,最高院雖然沒有明確指出軍人住房補貼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將住房補貼與傷亡保險金等個人財產區別對待,再結合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能夠有充分合理理由推理出軍隊人員住房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弄清軍隊住房補貼的性質。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很顯然,既然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補貼是以“貨幣形式”給予軍人的“經濟補償”,就應當和工資等收入屬同等性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但《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住房資金包括住房補貼等項目,“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軍隊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的住房。但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軍隊不需要進行規范,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
軍人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規定,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如果都是軍人,二人都有住房補貼,應根據軍隊關于住房補貼問題的有關規定,先計算出個人的住房補貼總額,減去結婚前個人應得的住房補貼的金額,余下的部分,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然后再進行適當分割。
三、軍隊人員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獨特。
依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2000年1月發布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的規定,由于住房補貼專用于住房消費,軍隊人員轉業時,其服役期間的住房補貼并不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而是從軍隊開辦的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直接劃入安置地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轉業干部個人住房補貼資金賬戶”存儲,在其購買、修建自有住房時,憑有關證明撥付。
雖然軍隊人員住房補貼有其特別的支付方式,軍人沒有多大的處分權,但此障礙是由于軍隊內部的操作方式造成的,不能成為對抗其配偶共同財產分配權的依據,且軍人的住房補貼在軍人購房前也是一種可期待的財產利益,理應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
四、軍人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不是永遠不可提取的。
按照軍隊的相關規定:軍人在專業、退還軍隊住房、自建或自購住房、軍人身亡等情況下,軍人或其繼承人有權提取住房補貼及公積金。也就是說,住房補貼及公積金不是不可提取,而是條件成就即可提取,那么,若剝奪了軍人配偶的分割權,在軍人提取此補貼、公積金時,軍人配偶的權益將明顯受損,且侵犯了軍人配偶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