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女士和丈夫結婚后開了一家電腦公司。經過多年的打拼,公司規模不斷擴大。但隨著家里經濟的好轉,丈夫開始染上賭癮,一晚上能輸掉上萬元。因為賭博的事兒,李女士曾以死相逼,也曾多次提出離婚,卻因為親屬的調解和女兒的哭泣阻攔而作罷。眼看著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就要被丈夫揮霍完,李女士感到非常無奈。她現在想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分割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不知道法律上能否支持?
法官說法符合兩種情況可分割財產
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法官陶某某: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取的財產歸屬問題上,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則,即歸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一般只有在離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財產分割。但為了防止婚姻特殊期間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的侵犯,相關司法解釋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重大突破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根據該條規定,在不損害債權人的情況下,出現法條中規定的兩種重大變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從李女士反映的情況來看,她的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沉迷賭博,大肆揮霍他們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屬于上述法條規定中的第一種情況,所以她可以向法院起訴,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要求法院對她和丈夫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