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楊和小馬認識不久感情急速升溫,談婚論嫁近在眼前。兩家父母一合計決定共同出資購買婚房,于是小楊家出100萬,小馬家出50萬購置了一套二手房,辦產證時寫明小楊和小馬共有。二人也很快領證并舉辦了婚禮。可婚后不久小夫妻就因性格習慣等原因鬧得不可開交,離婚難以避免。而此時房價漲了近一倍,房子的歸屬給這對本想好聚好散的新人蒙上了一層陰影。
按照小楊的說法,房產證上名字雖是兩個人,可大部分錢是男方出的,房子分割時自己應享有三分之二份額。小馬卻認為,產權證上未寫清兩人份額,房子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對半分割。
法官點評:
本案中雙方父母的出資行為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其目的往往是為促成自己的子女早日成婚,且并沒有將出資贈與對方子女的明確意思表示。因此,此時雙方父母即使是為雙方子女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也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明確的僅是婚前雙方父母出資的歸屬,并未涉及所購置房屋的產權歸屬問題,但既然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那么雙方子女用該資金購房行為也應等同于個人出資。無論此后其是否締結婚姻關系,都應視為子女雙方按各自出資份額共有該房屋所有權。
當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時,如果僅約定為共有而未明確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由于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特殊的共同關系(夫妻關系,家庭成員關系等)產生,雙方子女在結婚前尚不具有家庭關系等因素,在此情形下,其不具備法律上認可的上述特殊的共同關系,其對于房屋的共有也只能是按份共有。同理,房屋增值部分也相應按照出資比例在雙方之間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