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謝先生和徐女士于2009年登記結婚,6年后,兩人協商離婚,協議上對雙方的住房、機動車歸屬進行了約定,卻未對謝先生婚前購置坐落于世紀城望春苑地下車位的歸屬進行約定。近期,謝先生在辦理車庫出售手續時才得知,產權部門需要徐女士對車庫的權屬進行確認后才能辦理過戶手續。因徐女士拒絕配合確認該車庫的產權歸屬,謝先生便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車庫屬于他個人所有。
庭審上,徐女士辯稱,謝先生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兩人是2009年登記結婚,而車位在2010年才進行產權登記,車位的產權登記在雙方結婚后,該車位的產權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此,謝先生出具商品房購銷合同、發票顯示,該地下車庫購買于2006年1月,并一次性付清車位款。
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謝先生在婚前購買訴爭的車位,表明他在婚前已完成取得房產證的實質要件。謝先生與徐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未對訴爭車位進行明確約定,在離婚時也未將訴爭車位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在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雙方明確除離婚協議中所列財產說明外,雙方沒有其他任何財產歸屬,從而可以確認訴爭車位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訴爭的車位應為謝先生的婚前財產,依法應確認歸原告所有。并判決,謝先生對位于昆明市世紀城望春苑地下車庫車位享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