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種因素考慮將房屋登記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如主張房屋為共有或一方所有,屬于產權爭議,主張者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需承擔不利后果。
需格外注意的是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況,此時并不意味著未成年子女是該房屋的真正權利人,應當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確為將該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則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一方暫時管理;如并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則應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比較適宜。
如果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外,還同時有第三人的名字。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