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6年7月,王麗(女)同張勇(男)在上海某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雙方結婚登記前,張勇曾購買產權房一套,房款一次性付清。2004年8月,張勇因為一次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王麗認為其同張勇已經結婚8年,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應全部列入遺產范圍,張勇父母認為這套房屋是張勇個人財產,遂要求繼承房屋。因為王麗同張勇父母對遺產分割有爭議又無法協商解決,張勇父母于2004年10月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張勇遺產。
[審判要點]
張勇名下的房屋為張勇個人財產,其死后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該房屋依法由張勇妻子王麗及張勇父母共同共有。
[簡要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婚前財產不因結婚時間的延續而轉化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因此,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一方婚姻前財產不因結婚時間延續而自動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