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民事原則,婚姻關系也是如此,婚姻雙方有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依照法定處理。總結起來,婚前財產的分割方法如下:
一、婚前財產的一般性分割
新婚姻法經過修改,婚前財產屬夫妻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本條規定應當注意的是:
(一)婚前與婚后的判斷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即是領取結婚證之后,在此之前都算是婚前,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財產即是婚前個人財產。諸如其他婚禮,采辦等都不能作為判斷標準。
(二)婚前財產隨結婚時間的性質變化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是指出夫妻婚前財產在婚后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新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婚前財產的損耗
婚前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會出現損耗、滅失的情況,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婚前財產的特殊性分割
1、《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生活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3、以上就是對“婚前財產分割方法有哪些,婚前財產怎么分”的介紹。需要說明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不論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是合法取得,都受到法律的保護。為避免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產生糾紛,法律上也作出了許多符合當前社會發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