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前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婚前財產的規定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里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夫妻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核心內容:夫妻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婚前財產的孳息和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四、婚前財產的判定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在判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什么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五、怎么證明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的目的在于減少糾紛的發生,避免雙方當事人在婚后因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引發婚姻危機。在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時候需攜帶什么材料?
(一)、雙方當事人需準備下列材料
(1)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2)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2、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3、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3)個人的身份證明
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二)、雙方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格
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夫妻財產公證雖然是婚前財產,但是也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去辦理,不能委托他人去辦,委托他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公證處不予辦理。
(三)、公證員審核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有沒有受到對方的欺騙或誤導。在詢問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夫妻雙方需要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于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于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四)、雙方當事人簽名
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以上程序完畢之后,當事人就可在規定的時間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了。
六、婚前個人財產該如何保護?
結婚自然會涉及到財產,雖然我國2001年實施的新的《婚姻法》中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改變了就的婚姻法中婚前財產經過若干年將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為了更好的保護個人財產,除了有一部分人選擇進行婚前財產公正外,還有不少人想出了一些“新招”。
一:雖然很多新人對婚前財產公正持排斥態度,但也有一部分新人在婚姻登記中心辦理婚前財產公正手續。
二: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新人選擇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個人財產的歸屬,并大力推行夫妻財產“aa”制;還有一些父母擔心兒女婚變后產生財產糾紛,干脆讓孩子把一些大額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或雙方名下等。
據了解,這些采取個人財產保護舉措的人中,再婚者較多,因為他們經歷過一次婚變,對婚姻中的財產歸屬問題會格外在意。而在新婚的夫妻中,選擇婚前財產協議的則相對要少,畢竟年輕人對愛情和婚姻都充滿著美好憧憬,不愿讓金錢來“玷污”純潔的愛情和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