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的定性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日前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它不因結婚時間長短而變為共同財產,非所有權人的另一方不得侵犯。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對方婚前財產,能否要求返還
《婚姻法》雖沒有直接明確規定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婚前財產時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但是特殊法沒有規定的時候,可以適用一般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無論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是婚姻關系解除時,婚前財產都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合法財產,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另一方的婚前財產所得的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理應返還所得,當然返還的財產必須是實施侵權行為一方的個人合法財產。
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另一方的婚前財產所得的利益歸自身所有,另一方可以不請求離婚,直接起訴要求返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