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是武漢人,在去年三月份購買了一套房子,當時沒有做任何公證。當年六月份,她和現在的老公結婚,今年和老公有些矛盾,她擔心可能要和老公離婚。她擔心,如果跟老公真的離婚了。她問,這套房子是否完全屬于她的個人財產。
律師點評:
其實,這里涉及到民法理論中物權和債權的關系。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個人名義購買房產之后即成為產權人,對于其所購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權權益。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銀行按揭貸款,實際上是與銀行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從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的行為也為房屋產權的取得在做貢獻;但從法律層面來分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僅僅是在償還銀行的債務,與房屋產權的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并不改變房產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償還的貸款屬于其個人債務,對于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另外,張小姐婚前和開發商簽定購房合同,并且已經付首付款,這可以作為張小姐擁有該房產的證明,而房產證只是擁有產權的標志,即使沒有辦理房產證,該房子依舊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
現行《婚姻法》不再承認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可經過一定時間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張小姐在婚后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房屋的產權沒有變動,張小姐仍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或解除而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