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社會的發展,由于婚姻財產引起的法律糾紛問題日趨上升,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所以,我國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但婚前財產公證也存在一些弊端。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有哪些?請看下面滬律網編輯的介紹。
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
1、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使財產和愛情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使兩者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分離。婚前財產公證讓渴望愛情的人產生了恐懼感。婚姻是在雙方相愛,信任的基礎上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婚姻是兩個人感情積淀的結晶,結婚只是一種形式,對兩者關系的界定。而婚前財產公證不僅顯得多余,而且與愛情的基礎相矛盾。婚姻不需要靠辦理財產公證來保障,財產褻瀆了愛情,因此就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相違背,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走進婚姻就意味著雙方無私奉獻白頭到老,而錢是個很敏感的話題。婚前財產公證既是對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現,也是對夫妻感情的褻瀆。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無疑是對愛情的否定,誰會帶著疑慮走進婚姻的圍城去過小心翼翼、擔驚受怕的日子。常言說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大難尚未臨頭,就做好了分手的準備,大難真來了,豈不飛得更快?當然,如果能對未來婚姻生活有信心,那么根本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
此外婚姻不應該有愛情以外的事物來褻瀆她的神圣。戀愛的男女,應該以真愛而結合,不應因為美貌、金錢而組成婚姻,婚姻是基于愛情、信念的結合,對于愛的信任,對于婚姻的忠誠,沒有必要去婚前公證。除非,對婚姻抱著不真誠的態度。當然結婚并不能保證不離婚,如果真的走到離婚那一天,婚前財產公證會減少許多糾紛,這樣的想法是理智的。沒有人會在結婚的時候,就想到離婚的情況。因而只有信任與真誠,才會使婚姻更加美滿,使婚前公證完全沒有它的意義。
2、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生活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它提醒人們,愛情并不是理想化的。的確,每個人對婚姻都有著長長久久的期望,但婚姻的目的卻各不相同,有的人為了愛情結婚,有的人為了貪圖財產結婚,婚前財產公證不是為愛情提供保護,而是對那些貪圖財產的人提供保護。因而婚前財產公證也對婚姻觀念造成了一定影響。現實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會象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展,婚前財產公證與結婚的實質發生沖突和現實生活的目的不同,與我們期望的傳統的感情存在著差異。
如今社會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觀念也不斷的影響著我們,現實與愛情成為人們討論最多的話題。不知不覺中現代人的愛情變得越來越現實,婚前的財產公證就是為失敗的愛情尋找一個庇護所,也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如果說婚前財產公證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話,那愛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證呢?需要公證的愛情我們需要嗎?因此,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在許多方面讓人無法接受,婚前財產公證與感情某種程度上有不可調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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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
根據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