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前財產公證的發展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認識和認定
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對外財產的責任,婚姻終止時的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問題。這其中就包含著夫妻離婚時的財產清算分割問題,由此引發的婚姻糾紛也不少,因此,能防止此類糾紛的“夫妻財產公證”也隨之產生,那ô,什ô叫“夫妻財產公證”呢?“夫妻財產公證”主要分為“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后財產公證”兩種形式。顧名思義,是指夫妻或者是δ婚夫妻對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后共同財產的界定。既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δ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Χ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δ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確立
過去,婚前財產公證對將要結婚的中國人來說是相當敏感的話題。新《婚姻法》出臺,這部法律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Χ、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辦理“夫妻財產公證”,夫妻或δ婚夫妻雙方要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申請表,并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夫妻財產協議書、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包括房產產權證、存單等),以及其他的有關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等),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才在法律中被確立。當然,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所以,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愿,法律上û有強迫之意。
二 婚前財產公證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撞擊
婚姻是基于雙方在相愛,信任,之后產生一種親情,而結婚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對兩個關系的一個界定,û有實質含義。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顯得有點多余了。因此就û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如果兩個人一直保持著戀愛關系,感情也一直很穩定,一起經歷了風風雨雨的變遷,彼此非常尊重。且從浪漫的初戀、熱戀到即將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兩個人在這些年來感情的積累,現在卻要為了財產非分清個你我,多少都有點傷害感情,而且對δ來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當然,隨著現代社會的變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進了我們的生活,現代人的愛情也變得越來越現實起來,也許,婚前的財產公證是為失敗的愛情尋找一個庇護所,也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可是,如果說婚前財產公證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話,那ô愛情呢,愛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證呢?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情與利的撞擊,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所以,在這些方面多少讓人無法接受。
(二)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的撞擊
ÿ個人有其對婚姻的獨特期望,有的人是因為相愛而結婚,有的人是因為家庭壓力而結婚,也有的人是因為貪圖對方的財產而結婚。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是對那些貪圖財產的人提供了一個保護傘,而并不是為愛情提供保護傘!當然,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觀念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它提醒人們,愛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對現實生活的關注。現實婚姻并不是那ô理想,它不會象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展,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美德之間發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現實的撞擊!在這一點上必須有個好的把握,理智的對待,以免與我國的傳統觀念發生大的隔閡。
三 婚前財產公證的有利因素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個人的選擇。隨著社會的發展,由于婚姻財產引起的法律糾紛問題日趨上升,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Χ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所以,我國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Χ、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財產公證的程序是: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應當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
(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總之,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還是一個新鮮的的東西,在法律上,對于日趨上升的離婚現象他是一個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穩定,社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