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是形容很多夫妻只能一起享福,卻并不能共患難。可是,很多時候,在人死后,才能夠看清對方的真實想法。就算是一起生活了一輩子,也可能因為一份遺囑,讓過了一輩子的人覺得心寒。
近日,為了一份養老保險,吳太太把自己的侄子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老人的侄子兌現一直為她購買養老保險的要求。
原來,年近五旬的吳太太,是死者陳老漢的第二任妻子,在數年前,陳老漢因病離世,留下了一份自書遺囑。但是因為陳老漢和兩任妻子都沒有孩子,所以在立遺囑的時候,就決定死后把房產留給自己的侄子。
遺囑:不再嫁才可獲取保險
老人在遺囑中囑咐家人照顧善待妻子,還說:“如果她愿意在陳家過完下輩子,家人要善待她,給她買養老保險來保障生活。”然而,這份遺囑的前提是,吳太太不能再嫁人。
這份遺囑中說的也很明白,房產歸了陳老漢的侄子陳某,而其妻子吳某若是愿意也可以在陳家過完下輩子,房屋也任她住到終老。而后來陳老漢去世后,吳太太也一直居住在海滄區的這一套安置房內。
吳太太希望陳老漢的侄子為自己購買保險,可陳老漢的侄子卻答辯說,給吳太太買保險,是要建立在吳太太“在陳家過完下半輩子”的前提下才可以。但是,現在并不知道吳太太還愿不愿意再婚嫁人,所以這份養老保險,是不能買給吳太太的。
吳太太則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為她繳交自老漢去世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養老保險費45000元。
然而,海滄法院很快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駁回了吳太太的訴訟請求。
法院之所以駁回訴求,是因為從《遺贈》內容看,陳老漢已經將安置房產權贈與侄兒陳某享有,但并未以陳某對吳太太盡到撫養義務為前提。而且,即使將陳老漢要求為原告買養老保障金視為附加條件,鑒于“要在陳家過下半輩子”的表述,該條件也無法履行。
滬律網律師溫馨提示: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方式。真實合法有效的遺囑,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