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丈夫2005年10月協議離婚,約定房產歸我所有,后我與丈夫于2006年7月。2007年1月,丈夫以感情不和為由再度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我的上述房產。請問丈夫有權要求分割房產嗎?
答:依據相關規定,一方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的延續而轉化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復婚后你與你丈夫沒有就房產另行約定,你丈夫再提出離婚時無權分割房產。
問:我與丈夫2005年10月協議離婚,約定房產歸我所有,后我與丈夫于2006年7月。2007年1月,丈夫以感情不和為由再度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我的上述房產。請問丈夫有權要求分割房產嗎?
答:依據相關規定,一方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的延續而轉化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復婚后你與你丈夫沒有就房產另行約定,你丈夫再提出離婚時無權分割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