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重慶晚報
本報訊 前日,榮昌縣婦女鄭某從前夫手中拿回她婚前打工掙的錢。檢察官解釋,該筆財產屬于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與丈夫分割。
檢察院介紹,2002年,鄭某與與蔣某協議離婚。2004年底,雙方同居。2005年2月4日,鄭某以其個人名義在榮昌縣工商銀行存入2.5萬元,并將存折交給蔣某保管。同年7月7日,鄭某向榮昌縣法院提起。
訴訟中,蔣某同意離婚,但提出要分割這2.5萬元。鄭某稱,此款尚有余款2萬元,是個人財產,不應視為,不能分割。
法院認定,這筆錢是兩人同居期間存入的,此后一直由蔣某保管,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兩人各自享有1萬元。
鄭某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榮昌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該筆存款是兩人同居期間,鄭某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的,理應屬于鄭某婚前個人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要轉化為共同所有,必須以雙方書面約定為前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仍作為個人財產。
今年2月,檢察院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4月,法院再審后,撤銷原判決中的“銀行余款2萬元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改判該2萬元歸鄭某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