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妻子蘇某于2002年11月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前陳某購買了一張5注計10元的福利彩票。離婚三日后開獎,陳某中了八千元。蘇某得知后要求分割獎金四千元,理由是彩票是離婚前所購,屬。陳某則認為獎金是婚后取得,不屬夫妻共同財產,故不同意分割。
筆者認為,獎金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蘇某是彩票的共同出資人,故仍有權要求分割獎金。具體理由如下: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外,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首先應該明確,彩票本身并非財產,而是一種合同憑證,是彩民購買彩票時彩票發行中心與彩民簽定的一個射幸合同的憑證。在射幸合同這種合同關系中,彩民能否獲得一定的獎金是不確定的,彩民持有彩票這個權利憑證,享有一種期待利益。
本案中,彩票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故應當認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蘇某正是基于共同出資而與陳某同為與彩票發行中心簽訂射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彩票中獎后,蘇某與陳某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應獎金的權利,而不應由陳某獨自享有,故陳某在取得八千元獎金后,蘇某有權要求分得其中的四千元。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