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1年4月1日起,國家開始實行儲蓄實名制。有的人對實名制存款存有這樣錯誤的理解,認為實名制后,以誰的名義存款,存款就會屬于誰所有。這種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對《》有關規定的誤解而產生的。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即不管夫妻雙方各自以誰的名義存入銀行,都歸雙方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如果離婚,雙方應均分這些存款。
可見,實名制存款不會對共同財產的介定帶來影響,反面彌補了一些漏洞。比如,夫妻一方在離婚前為了隱匿財產,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法院無法查尋,假名存款者就此可以獨占本應分割作為共同財產的存款。實施實名制后,非存款方的權益將大大得到保護,而且有利于的認定,在某種程序上,也減少了雙方在離婚時因而引起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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