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抵押房產有效嗎?
上饒縣市民張燕女士來電咨詢:我朋友張某與丈夫徐某婚后購買房屋一套。因感情不和,2008年3月雙方協議離婚。2007年6月,徐某私自以該房屋作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向信用社貸款5萬元用于經商,結果全部虧損。因無力還款,信用社將徐某與張某一并訴至法院。請問張某是否應共同承擔該筆貸款?
上饒縣法院答復:張某不應承擔該筆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徐某用房產抵押貸款時,并沒有征得張某同意,房產抵押登記缺乏共有人同意抵押證明,雖辦理了抵押登記,但缺乏抵押必備條件,此抵押合同為無效合同。
其次,徐某的貸款屬于個人行為,應由徐某承擔該筆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此可以認定,該筆債務為徐某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