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的家庭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費,可是離婚過后怎么才能繼續領取獨生子女費呢?如果重組家庭是否可以繼承領取獨生子女費?需要什么樣的證明呢?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方可持身份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失業證和離婚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申領雙份獨生子女費,未撫養方不能夠繼承領取。
離婚證明有兩種,即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第一種可以有效證明孩子的歸屬方;第二種則需要到相關部門加蓋與原件相符的權威公章,方可有效。
如果離婚時間不足兩年,可以到辦理離婚證的地方民政部門蓋章;如果達到或超過兩年的,需要到區檔案局查詢并蓋章確認。
另外,離異夫妻如有重新組建家庭,在組建家庭之后,如雙方都帶有子女,則家庭已經不屬于“獨生子女”家庭,則不能夠繼續享受“獨生子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