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有結婚前男方送給女方見面禮的風俗習慣,離婚后,有些男方當事人就認為送見面禮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結婚,既然很快又離婚,見面禮就失去實際意義而理應返還給男方。法院在審理時,對女方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如果雙方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難,會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給男方財產。法院對女方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則按贈與處理。而法律規定贈與一經成立,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因此離婚案件的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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