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了小寶寶本是一件令人開心的事情,可是最近有孕在身的李女士心情卻十分郁悶。原來李女士的心事來源于自己任職的公司,公司要求懷孕的李女士必須辭職。
已婚并已經生育的李女士于2013年來到現在的公司工作。去年9月,李女士發現自己懷了二寶,跟丈夫商量后兩人決定留下孩子。李女士早先聽聞過自己的公司有將懷孕的女職工辭退的事情,對此卻沒有特別在意,但也因此沒有將自己懷孕的消息告知公司。直到去年年底,李女士因為日漸明顯的身材,才終于將此事告知了公司部門主管。沒想到在告知主管自己懷孕的事情之后,李女士真的收到了要求自己辭職的通知。
李女士向主管承諾,自己除了正常產假,不會因懷孕影響本職工作。得到的答案卻是,公司有規定,懷孕的女職員必須辭職。然而當被要求拿出相關規定的原文時,公司卻沒有了下文。李女士知道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不予辭職,仍然堅持上班。隨之而來的卻是公司的勸說甚至刁難。如今的李女士已經不想在該公司繼續工作下去了,卻因為主動辭職無法獲賠而深感不平。
性別歧視是一個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性別而遭受不公待遇的女性大有人在。很多用人單位因為考慮到女性結婚、懷孕等問題,不愿意錄用女性或者更傾向于已婚已育的女性。為了保護女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出現幾年內“不許結婚”、“不能懷孕”等剝奪人身權利的約定;在女員工懷孕后,不得以懷孕為由將其辭退。在勞動單位主動辭退員工時,應當說明原因,如果辭退原因不屬于《勞動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勞動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海勞動律師指出: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一個弱勢的存在。即便我國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對勞動者予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很多用人單位依然會找各種理由與勞動者建立不平等的勞動關系。我國法律對于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況沒有規定用人單位要予以經濟補償,因此很多用人單位通常不會主動辭退員工,而是要求員工主動辭職。這也是李女士一直以來被勸說辭職,卻未被辭退的原因。對于類似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堅持不辭職。如果勞動單位的行為給員工帶來了實質性的損失,員工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單位予以賠償,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