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法律意識的增強,在結婚前男女雙方簽訂婚前協議的也越來越多。夫妻間簽訂婚前協議沒有固定的對象,但婚前協議涉及到的最多的就是對財產的協議。
夫妻簽訂的婚前協議是否有效呢?我國法律對婚前協議的效力是如何認定的?我們通過一個例子具體解釋一下。
例子:沈某與周某原系中學同學,后建立戀愛關系,2008年8月27日雙方訂立結婚協議書,約定結婚后沈某婚前購買的一處房屋和屋內所有東西為雙方共有財產,貨款余額由雙方共同承擔,并約定該協議在簽訂之日起生效。2008年9月10日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并擇日舉行了結婚儀式。但二人雖系同學,卻性格差異很大,婚后12天就鬧矛盾并開始分居生活。為此沈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周某依據雙方之間所簽訂的結婚協議書,要求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周某所說的簽訂的婚前是否有效呢?我國法律對夫妻簽訂的婚前協議的效力是如何認定的?
對上述例子里爭議的焦點:雙方之間所簽訂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婚前有效。
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案中沈某與周某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協議對沈某婚前的財產作出約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協議無效。
理由是婚姻關系是人身關系,不能附條件,雙方之間的協議不能單純確定簽字即生效,而是基于婚姻這個關系,如果雙方之間最后未確立夫妻關系,那協議就不會生效。雖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但約定的前提是雙方已為夫妻關系,本案中雙方簽訂協議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該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由此不能依據此協議進行房產分割。
對于上述兩種不同的觀點,律師們同意第一種觀點。首先,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系而形成夫妻關系,所謂夫妻關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男女之間結為夫妻關系后,相互之間具有了一定的法律關系,如相互忠誠、相互扶養的義務和相互繼承的權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綜上,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以書面方式訂立合同。
約定財產制是夫妻通過協議確定財產的產權制度。約定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結婚后,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財產的權屬關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據我國現行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就財產關系所作的書面約定及無爭議的口頭約定,除規避法律的外,均為有效約定,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