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滬律網網友提問:之前我的朋友是與她的男朋友有婚前協議的,婚后他們2年他們在鬧離婚,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對現在離婚的財產分配是否仍有效力?
滬律網律師回答: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該協議對財產分割的約定有效,對子女隨哪方撫育的約定無效。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沒有約定的離婚時一般按均分處理,這種均分并不考慮雙方的收入水平的高低。而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法律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相關夫妻財產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在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時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一)婚前財產協議的簽訂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
(二)婚前財產協議中要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
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需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
(三)在協議中要明確婚前財產婚后共享的比例。
在婚后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四)財產描述要明確。
在實踐中,由于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于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于某市(縣)x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
(五)協議中需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后生效。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增加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后生效的限制。
(六)男女雙方必須簽字并且注明時間。
(七)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后簽訂。
現實生活中,很多當事人以為婚前財產協議必須要經過公證,否則是無效的,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只要簽訂協議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無論是否作了公證,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