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基本簡介
在西方,婚前簽訂關涉財產、離異后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已非常普遍,畢竟,誰都不希望大家在分開時為諸事鬧得劍拔弩張,最后成為冤家。當然,簽署這沒一份協議,自然不是什么浪漫事兒。更多的戀人在結婚前,壓根就不會想到這檔子事,認為太傷感情。也許是觀念差異,由律師們起草的標準婚前協議在國內就像當初的夫妻間AA制一樣,很難受到準新人們的廣泛認同。相反,一些模仿婚前協議格式,但內容卻更為溫情浪漫的別樣“協議”卻受到年輕人的熱捧。
全社會離婚率屬上升態勢,如果能事先就財產的處分達成一致,顯然可以簡化程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財力。婚前財產約定在西方國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國傳統婚姻觀有一定沖突,很多人在山盟海誓的鼓舞下,對未來無限向往,對婚姻危機沒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而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這種未雨綢繆的做法,是一種社會進步的表現。
財產的界定主要通過相關財產憑證,例如存折、有價證券的交割記¼、房產證等等,舉證原則主要還是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說,主張財產屬于自己的一方,不但要證明財產存在還要證明財產屬于自己,最后還要證明財產在什ô地方。法院對民事糾紛所能夠采取的措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財產的所在需要由當事人自己提供詳盡資料和證明。
婚前財產范圍比較廣,既可以是房屋、車輛、工資、獎金,也包括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股票、股權等。而婚后共同財產主要看財產取得的日期是在結婚日前還是結婚日后。如果財產取得的時間是在結婚證頒發的日期之后,就是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財產的分割原則同樣可以在財產協議中予以明確,比如雙方各占多少比例,甚至具體的某一個特定財產權益屬于誰,都是可以在財產協議中言明。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下列財產仍然歸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協議內容
協議的組成結構相對簡單,主要包括時間、地點、締約雙方、約定財產范圍,財產歸屬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歸屬約定,按照中國法律規定,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女性手里協議的原件應該妥善保管,另外證明財產存在的財產憑證也應保管好,例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存折等。同時建議就該協議辦理公證或是見證,以此進一步確認該協議的真實性和效力。首先是婚前財產的羅列,也就是明確“婚前財產包括什么”和“什ô屬于誰”的問題。其次是婚后財產的共有方式,雙方約定對婚后財產的共有各占多大比例。第三是某些特定權益的歸屬,很多特定的權益如果發生轉移,是當事人很難接受的。還有婚姻關系解體的原因,因為什么造成婚姻解體才適用婚前財產協議、或者適用其中的某些條款,這里面隱含著一個過錯方界定的問題,比較復雜。每個人的情況不同,以上內容并不是死板的,有些條款可以省略或者靈活變化。人人都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訂立婚前財產協議,有律師的指導當然最好。
婚前協議法律解讀
中國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這給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這能否作為個性化“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江蘇南京熙典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羅利軍說,夫妻雙方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是有明確規定的。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系,并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余法律規定不相沖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相關知識,推薦閱讀:
婚前協議的好處 婚前協議的三種類型 婚前財產協議的作用